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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安机关“留置盘问”的若干问题
引用本文:杨永华.浅析公安机关“留置盘问”的若干问题[J].律师世界,2002(11):42-44.
作者姓名:杨永华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学院
摘    要:一、问题的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下简称《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

关 键 词:留置盘问  公安机关  作案  人民警察法  社会治安秩序  犯罪行为  证件  违法犯罪  若干问题  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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