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合同法》第286条 |
| |
引用本文: | 袁开炎.试析《合同法》第286条[J].律师世界,2002(7):34-37. |
| |
作者姓名: | 袁开炎 |
| |
作者单位: | 湖北袁徐殷律师事务所 |
| |
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我国《合同法》第286条的设置,弥补了建设工程款债权作为一般债权的缺陷,强化了对工程承包人的特殊法律保护,为我国建筑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保证。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该条款设置的现实意义和法律…
|
关 键 词: | 发包人 承包人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催告 告发 合理期限 价款 人民法院 约定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