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主体为依据,还是以法律关系为依据?——对涉外商事案件界定标准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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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邱文宽,史尊魁.以主体为依据,还是以法律关系为依据?——对涉外商事案件界定标准的思考[J].人民司法,20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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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邱文宽 史尊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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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邱文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史尊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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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司法实践中涉外商事案件的现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规定:“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即主体、客体、法律事实三个方面,只要有一个方面具有涉外因素,该民事关系就属于涉外民事关系,由此产生的民事纠纷案件就是涉外民事案件。由于我国法律采民商合一制,因此,广义的民事案件包含商事案件。但长期以来,我国司法实践中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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