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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民事保证还是刑事人保?——对一起拖欠货款、担保纠纷案的评析
引用本文:杨善明.是民事保证还是刑事人保?——对一起拖欠货款、担保纠纷案的评析[J].人民司法,2002(5).
作者姓名:杨善明
作者单位: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摘    要:案情被告王某和摆系夫妻关系,共同经营宝山农副产品经销部。1990年2月,王某持宝山农副产品经销部的营业执照和摆某的授权委托书,到原告储备库洽谈购买粮油事宜。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了粮油购销口头协议。当月28日至3月11日,原告储备库按协议发给被告小麦67640公斤、国际面粉59298公斤、棉籽油54000公斤、蚕豆57000公斤,加上运费和包装费,共计价款440044.50元。被告摆某、王某收货后没有按批货批款、装车后付款的约定付款。同年5月22日,原告的下属议价公司的经理张某为追款到乌鲁木齐,与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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