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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中虚假陈述侵权赔偿数额初探
引用本文:白菲莱.证券交易中虚假陈述侵权赔偿数额初探[J].人民司法,2002(4).
作者姓名:白菲莱
作者单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中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虚假陈述行为主要指上市公司对应依法公开披露的有关文件、报告作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虚假陈述侵权行为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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