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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补证制度研究
引用本文:赵德关.行政诉讼补证制度研究[J].人民司法,2002(4).
作者姓名:赵德关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我国行政诉讼补证制度的沿革补证,顾名思义,是指诉讼中当事人超出举证时限向法院提交证据的行为。补证与举证的区别主要在于举证时限上,举证是指在举证时限范围内提供证据的行为。①我国行政诉讼立法上最早出现有关补证的规定是1990年10月1日施行的行政诉讼法,该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从语义学角度,立法上将“提供”与“补充”置于同等的可相互替代的地位,并且要求当事人是提供还是补充证据由法院决定,故“提供”与“补充”只是表述问题,二者含义是一致的。特别是此处的“补充”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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