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提单中管辖权、仲裁、法律适用条款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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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守芹.论提单中管辖权、仲裁、法律适用条款的效力[J].人民司法,20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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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守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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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青岛海事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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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确定效力的一般原则提单中管辖权、仲裁、法律适用条款能否构成相关的书面协议(条款)?由提单的特殊性质与功能所决定,人们在论及提单中的管辖权、仲裁等条款是否有效时,多首先论及该条款是否足以构成相关的书面协议,并且,多从书面协议的含义、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或默认等角度入手,得出肯定的结论。①笔者认为,提单中的管辖权、仲裁等条款,虽可构成提单当事人之间的书面协议,但这一结论却非源自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或默认等,而是由提单自身所具有的有价证券的属性所决定的。提单是一种不完全有价证券即物品证券,提单持有人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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