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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案件应适用不利解释原则——对一起因自杀引起的保险索赔纠纷案件的分析
引用本文:吴庆宝.保险合同案件应适用不利解释原则——对一起因自杀引起的保险索赔纠纷案件的分析[J].人民司法,2002(6).
作者姓名:吴庆宝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摘    要:案件基本事实1998年9月30日,张敏华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新余分公司(以下简称新余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合同约定:被保险人梁虹霞,女,1974年11月11日生;投保人张敏华,男,1971年5月10日生,与被保险人系配偶关系;受益人张敏华,受益份额100%;保险名称为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基本保险金额30000元;保险期间为终身,保险责任起止时间为1998年9月30日零时至终身;交费期20年,交费方式为年交保费765元,并以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作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该条款第8条规定,在本合同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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