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引用本文:杨永清.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J].人民司法,2002(7).
作者姓名:杨永清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摘    要:一案一议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是否承担责任?司法实践中对此争议很大,各地做法也不统一。笔者拟通过对下面一案的分析谈点意见。黄克林于1993年购买中巴车一辆,后转让给卢春华,卢春华转让给钱锋,钱锋转让给程连生,车辆转让时均未办理过户手续。黄克林转让车辆时,将有关车辆资料交给了卢春华,后又与钱锋约定:钱锋一年之内办理车辆过户手续。1995年,钱锋以黄克林的名字,以陈立东提供的身份证号码、住址,登记领取了机动车新牌照(若钱锋如实填写表格,则车管所将强制过户)。199…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