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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美国)宝洁公司诉晨铉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引用本文:吕国强,朱丹.析(美国)宝洁公司诉晨铉公司不正当竞争案[J].人民司法,2002(7).
作者姓名:吕国强  朱丹
作者单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吕国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朱丹)
摘    要:案情原告:(美国)普罗克特和甘布尔公司(以下简称宝洁公司)。被告: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铉公司)。1976年5月,(瑞士)普罗克特和甘布尔公司在中国注册“SAFE-GUARD”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0类香皂、肥皂等。原告宝洁公司于1992年8月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从(瑞士)普罗克特和甘布尔公司受让上述商标。1994年6月,原告宝洁公司在中国注册了“safeguard\舒肤佳”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肥皂、护发制剂等。原告宝洁公司还在中国注册了“舒肤佳”、“safeguard”及其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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