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该案在案款物的正确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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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任淑荣,蔡金芳.析该案在案款物的正确处理[J].人民司法,20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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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任淑荣 蔡金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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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任淑荣),最高人民法院(蔡金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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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司法实践中,对被告人在案款物(多余部分)的处理,历来存在争议,但它确实涉及到司法公正的问题。对此,笔者仅就一案,对如何正确处理在案款物予以评析。案情被告人白某、朱某、熊某、王某、李某、荀某等人经预谋,于1999年9月2日3时许,携带菜刀、木棍等凶器,闯入某市蔬菜基地,殴打、威胁何某、张某等人,抢走人民币39万元。被告人朱某、熊某、王某、李某、荀某各分得赃款人民币1.3万元,白某分得赃款人民币2.7万元,其余赃款被其他同伙挥霍。被告人白某、朱某、熊某、王某、李某、荀某作案后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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