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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假冒他人署名的理解
引用本文:沈杨.对假冒他人署名的理解[J].人民司法,2002(6).
作者姓名:沈杨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修正后的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八种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形,其中第八种是“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这里的制作和出售属于一般的事实行为,几乎不会产生歧义;作品的含义虽然比较复杂,但著作权法第三条对它已有明确的界定,即包括以文字、口述、音乐、美术、建筑、摄影等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领域内的作品。因此,如何正确地理解假冒他人署名的含义就成为准确适用该法条的关键所在。过去法学理论界的通说以及司法实务部门的通行做法都主张假冒他人署名就是指在自己创作的作品上署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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