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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第二类自诉案件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引用本文:巫永发,蒋少熙.处理第二类自诉案件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J].中国检察官,2001(2):14-14.
作者姓名:巫永发  蒋少熙
作者单位:福建省龙岩市检察院 (巫永发),福建省漳平市检察院(蒋少熙)
摘    要:《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了三类自诉案件,第二类是指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但是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自诉案件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对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受理以后的诉讼程序,因《规定》中没有明确,导致执法中存在分歧。笔者认为:为了加强对此类案件的查处,以下几个问题应当在立法上予以明确。

关 键 词:刑事诉讼  自诉  第170条  第二类自诉案件  检察机关  犯罪行为人  批准逮捕权  公诉  立案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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