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缓考验期满被终身监禁的五大证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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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姜涛,李谦.死缓考验期满被终身监禁的五大证伪[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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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姜涛 李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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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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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法修正案(九)》首次在贪污罪的法定刑中规定了终身监禁。如此规则设计的目的在于限制死刑,增加生刑。然而,终身监禁不仅模糊了独立刑种与刑罚配套措施的准确定位,不能在很大程度上削减贪污罪的死刑适用,导致立法目的无法达成,而且因适用的不确定性、行刑理念的落差而带来刑罚体系自身的矛盾,破坏了总则与分则之间的关系。同时,以刑法修正案方式增设终身监禁亦有违宪之嫌,把其适用对象局限于贪污受贿犯罪也违反了平等原则。因此,这并不是一种合理的立法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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