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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被告不相识,房产地产不完整——关于抵押权登记变动与物权公信原则的思考
引用本文:黄然.原告被告不相识,房产地产不完整——关于抵押权登记变动与物权公信原则的思考[J].中国律师,2006(8):47-49.
作者姓名:黄然
作者单位:广东圣和胜律师事务所
摘    要:一、一个案例引发的思考日前笔者办理了一宗借款纠纷案件,案件双方当事人均是自然人,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原告向被告起诉主张18万元本金加利息20万元共38万元的债权。原告提供的证据包括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被告”(“被告”指假借被告名义实行借款行为的当事人,以下称行为人)签收的18万元《收款收据》、上述借款合同的《公证书》、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关于被告房地产的《抵押合同》、上述抵押合同的《公证书》、抵押物业的《房地产他项权证书》。被告答辩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的抗辩理由是从来不认识原告,也从未与原告签订有关《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更没有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或是到公证处办理有关合同

关 键 词:抵押权登记  房地产  被告  原告  公信原则  《抵押合同》  物权  房产  借款合同  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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