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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刑事判决中违法所得的继续追缴
引用本文:龙恒康,张文飞.小议刑事判决中违法所得的继续追缴[J].法制与社会,2011(29):130-131.
作者姓名:龙恒康  张文飞
作者单位:贵州省松桃县人民法院
摘    要:刑事判决中的违法所得是指行为人因刑事违法行为而直接获得的,根据刑法规定应予追缴或责令退赔的经济性利益及其所生孳息。根据松桃法院2009至2010年两年刑事判决的违法所得追缴情况来看,能够追缴到位的违法所得是非常之。2009年判决追缴违法所得6160890.62元,而司法机关前前后后实际追缴到位的只有854365元,尚有违法所得5306525.62元不能追缴到位。2010年判决追缴违法所得1189816.48元,而司法机关实际追缴到住的只有46220元,尚有违法所得1143596.48元不能追缴到位。判决继续追缴形同空丈,对保护国家、集体以及个人合法财产没有起到实质性作用,严重影响法律的严肃性。本文主要对违法所得继续追缴的方法和措施进行研究。

关 键 词:刑事判决  违法所得  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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