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与案件管理机构合署之我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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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邓国权.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与案件管理机构合署之我见[J].法制与社会,2011(28):170-170,1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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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邓国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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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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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案件管理机构的机构名称、设置模式各有不同,随之机构的工作职能、工作范围也有所不同。但两者在工作职能上同属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构,在实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过程中的公正性、完整性,预防性、规范性和标准性互为补充。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与案件管理机构的舍署,在检察工作中实现事前管理、事中控制、事后追踪,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力更加良好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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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检察委员会 案件管理 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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