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之探讨 |
| |
引用本文: | 赵文军.有限公司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之探讨[J].天津律师,2004(1):32-32. |
| |
作者姓名: | 赵文军 |
| |
作者单位: | 飞马思律师事务所 |
| |
摘 要: | 我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上述法律规定明确了公司人格的独立制度即有限责任制度。只要股东足额出资了,或没有抽逃出资资金,那么当公司资产不足偿付其债务时,股东便不承担任何责任。这样,法律就为股东提供了一层保护面纱,债权人不能透过这层“面纱”要
|
关 键 词: | 公司法 现代企业制度 公司债务 有限责任 公司人格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