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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
引用本文:李小兰.浅议我国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J].法制与社会,2009(33).
作者姓名:李小兰
作者单位: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摘    要: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作为民法中一项重要的物权制度,我国《物权法》中首次以国家立法形式将该制度确立下来。其旨在对登记错误状态下的利害人提供一种救济手段,阻断登记的公信力,是对不动产登记的权利正确性推定的效力的中止,对不动产的真正权利人起到临时性保全措施。本文就不动产异议登记的含义、法律效力、设立该制度的必要性进行分析,以完善我国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

关 键 词:异议登记  不动产  异议登记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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