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消费者保护惩罚性赔偿的新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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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立新.我国消费者保护惩罚性赔偿的新发展[J].法学家,2014(2):78-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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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立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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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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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了惩罚性赔尝制度,分别规定了违约惩罚性赔偿和侵权惩罚性赔偿。就违约惩罚性赔偿而言,将"退一赔一"修改为"退一赔三",同时增加规定了小额损害惩罚性赔偿的最低限额;就侵权惩罚性赔偿,明确了故意要件,并将计算差数确定为受害人所受损失,将倍数确定为"二倍"以下。这一规则增加了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可操作性,对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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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违约惩罚性赔偿 侵权惩罚性赔偿 最低额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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