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试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引用本文:徐会.试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J].法制与经济,2011(5).
作者姓名:徐会
作者单位:云和县人民检察院;
摘    要: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第46条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规定了婚姻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实施了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违法行为之一,并导致离婚的,则无过错方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这是我国婚姻法的一大进步,更全面地保障了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实现了法律的公平与公正。

关 键 词: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  “第三者”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