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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待初犯少年 慎处
引用本文:刘娟.对待初犯少年 慎处[J].江淮法治,2011(12):34-34.
作者姓名:刘娟
摘    要:不久前,青阳县检察院对两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以体现办案以人为本的原则,教育、感化未成年人,挽救一时失足的在校学生。

关 键 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少年  初犯  逮捕决定  以人为本  未成年人  在校学生  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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