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 |
| |
引用本文: | 钟淑健.简析《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J].当代法学,2000(2). |
| |
作者姓名: | 钟淑健 |
| |
作者单位: | 山东大学法学院!邮编250100 |
| |
摘 要: | 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源于英美法系,其价值逐渐为世界各国所认可.在合同法领域占有重要地位。我国《合同法》颁布前生效的三部合同法中.只有《涉外经济合同法》对预期违约作了笼统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时.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但是应当立即通知另一方;当另一方对履行合同提供了充分保证时,应当履行合同。当事人一方没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中止合同的.应当负违反合同责任”。而且这一规定与英美法之预期违约存有诸多差异。我国参加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则以美国统一商法典为…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