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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效力待定合同——兼谈《合同法》第47条、48条、51条的修改
引用本文:孙英.浅论效力待定合同——兼谈《合同法》第47条、48条、51条的修改[J].山东审判,2001(5):11-17.
作者姓名:孙英
作者单位:孙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摘    要:《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状态的分类,除有效、无效、可撤销外,还有效力待定。所谓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当前不发生适合意思表示内容的法律效力,但若事后所欠缺的生效要件得到补正,则发生适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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