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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司法》中股东直接诉讼制度之缺失及补正
引用本文:刘峥,吴春峰.论我国《公司法》中股东直接诉讼制度之缺失及补正[J].法律适用,2005(3).
作者姓名:刘峥  吴春峰
作者单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刘峥),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吴春峰)
摘    要:在公司法律制度较为发达的国家中,按照股东权利的目的划分,股东的诉权也相应分为两种,其中为公司利益提起的诉讼为间接诉讼(derivative action),即派生诉讼,为维护自身利益而提起的诉讼为直接诉讼(direct action)。在股东直接诉讼中,还有"集团诉讼(Class Action)"的概念。所谓集团诉讼,是指一名股东或若干股东代表某一种类或者若干种类的股东作为原告,就该类股东利益所受的侵害而提起的直接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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