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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借款凭证 保护合法权益
摘    要:<正>魏某和董某是十几年的好朋友。出于生活上的帮助,董某从2004年到2007年间以民间借贷的方式给魏某借款。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后,出借人董某出示的借条反应了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借条的利息约定分别记载为"月利0.015"、"月利0.015元""月息0.015分"、"月息0.015元""月利0.02分""月息0.02分"以及无利息约定。月利0.015元与月息0.015分相差100倍,而且月息0.015分和0.02分远远低于银行贷款利息。对于借款利率为何会如此记载,董某说当时没有注意看,魏某则认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的借款关系中甚至存在无利息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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