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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商标合理使用的判定
引用本文:刘静.服务商标合理使用的判定[J].人民司法,2012(16):4-7.
作者姓名:刘静
作者单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裁判要旨】提供在线网络游戏的服务商经核准注册的商标,含有相关公众约定俗称的一类游戏名称的,如果他人不是将该游戏名称作为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商标使用,只是在网络游戏服务中以介绍游戏内容、特点的方式使用该游戏名称,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的混淆,属于对注册商标的正当使用,不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案例刊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12期

关 键 词:相关公众  网络游戏  在线游戏  注册商标专用权  合理使用  服务商标  富翁  显著性  上诉人  计算机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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