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商标合理使用的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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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静.服务商标合理使用的判定[J].人民司法,2012(16):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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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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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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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裁判要旨】提供在线网络游戏的服务商经核准注册的商标,含有相关公众约定俗称的一类游戏名称的,如果他人不是将该游戏名称作为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商标使用,只是在网络游戏服务中以介绍游戏内容、特点的方式使用该游戏名称,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的混淆,属于对注册商标的正当使用,不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案例刊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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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相关公众 网络游戏 在线游戏 注册商标专用权 合理使用 服务商标 富翁 显著性 上诉人 计算机网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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