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达自由的理念与限度——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国旗案与美国最高法院焚烧国旗案比较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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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秦前红,黄明涛.表达自由的理念与限度——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国旗案与美国最高法院焚烧国旗案比较研究[J].北方法学,2012(5):35-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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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秦前红 黄明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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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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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教育部2011年度博士研究生学术新人奖(武汉大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项目编号11YJA820057)的资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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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表达自由权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确认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该权利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实践中表现出与美国宪法上的表达自由权很强的可比性: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所秉承的表达自由基本理论以及所适用的法律解释方法和司法审查标准等都极为相似;与此同时,在个案处理上,两个法院又结合各自不同的社会背景保持了必要的差异性。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在基本法的框架下已经初步形成了比较鲜明和稳固的表达自由权的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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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表达自由权 国旗案 焚烧国旗案 司法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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