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不作为的赔偿责任及其限度——以货车超载监管为中心的观察 |
| |
引用本文: | 崔立群,刘红.行政不作为的赔偿责任及其限度——以货车超载监管为中心的观察[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2):47-52. |
| |
作者姓名: | 崔立群 刘红 |
| |
作者单位: | 东南大学法学院 |
| |
基金项目: | 江苏省法学会课题《交通超载运输监管不作为法律责任问题研究》,课题编号:SFH2013D05;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指导项目《共同致害中的国家赔偿责任问题研究》,课题编号:2014SJD029 |
| |
摘 要: | 交管部门等执法主体对货车超载负有监管责任,诸如货车装车地的执法人员"没有劝导阻止",货车上路后执法人员"没有发现",治超监测站"无人值守","处罚后不卸载",甚至用"超载月票"取代执法等,均是违法的依职权行政不作为。货车因为超载引发交通事故,可以分为不同情况,超载监管不作为可能成为共同致害因素而负有行政赔偿责任,相关举证责任由受害人启动。从个案公正和依法行政的角度来看,应当在货车超载监管不作为致害中引入国家赔偿责任。
|
关 键 词: | 行政不作为 货车超载 超载监管 国家赔偿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