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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盗窃罪向抢劫罪的转化
引用本文:赵海伦.谈谈盗窃罪向抢劫罪的转化[J].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2(4).
作者姓名:赵海伦
摘    要:刑法第153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150条抢劫罪处罚。”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一条文的理解和执行很不统一。笔者认为应注意如下两个问题: 其一,如何正确理解条文中的“当场”二字。这里的“当场”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盗窃、诈骗或抢夺行为的现场,而不是其他。因为刑法第153条规定的是由盗窃、诈骗、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情况。转化的条件是犯罪分子“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转化的前提是犯罪分子实施了盗窃、诈骗或抢夺行为。离开了盗窃、诈骗和抢夺的现场,“转化”就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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