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罪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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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希慧,黄洪波.妨害公务罪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J].法学,2006(6):43-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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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希慧 黄洪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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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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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现行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的立法规定还存在诸多缺陷。在行为对象的规定中,从宪法理论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本质来看,人大代表应当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刑法没有必要设立这一注意规定。对行为方式的规定,除了法定的“暴力、威胁方法”之外,还应当从立法上增加“其他方法”,这不仅不会违背刑法立法的谦抑性原则,而且也符合严而不厉的立法政策构想。最后,该规定也产生了部分不利的后果,应当从立法上予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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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妨害公务 立法缺陷 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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