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应不应当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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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平心.银行应不应当赔偿[J].律师世界,200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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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平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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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建漳州龙江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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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A县电信局规定每月 20日为电话用户交纳电话费的最后期限,逾期以日计罚滞纳金,并委托该地建设银行代办话费收缴业务。为此, A县电信局、建行和电话用户之间分别签订了委托合同。 4月 13日,电话用户陈先生的月话费 112元。 4月 30日陈家用电话因欠费而被停机并被处以滞纳金 3. 25元 (八天 )。经查,陈先生 4月 20日前的电话费存折存款余额尚有 185元,可是, A县建行拖延至 4月 28日才代为扣缴 112元话费。该建行在储蓄窗口公告的“服务质量承诺”中作出为储户办理各种开户、结清、存储款的时限“每超过一分钟,支付延时费一元”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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