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行政机关损害赔偿抗辩权的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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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谢国富.浅论行政机关损害赔偿抗辩权的行使[J].行政与法制,2002(7):17-17,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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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谢国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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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常州戚墅堰区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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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行政损害赔偿抗辩权是指被告行政机关提出的一切可免于承担或减轻行政赔偿责任主张的权利。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机关作出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此损害结果,行政机关应予赔偿。但在司法实践中,行政机关为了息事宁人,摆脱不利地位,消除负面影响,有的在诉讼中对相对人的赔偿请求有求必应;有的甚至在诉前就满足了相对人的赔偿请求,作了“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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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机关 赔偿请求 抗辩权 损害赔偿 行使 损害结果 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 合法权益 减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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