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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晓东侵占他人财产被类推定罪
引用本文:吕敏,王文忠.马晓东侵占他人财产被类推定罪[J].人民司法,1990(6).
作者姓名:吕敏  王文忠
作者单位:上海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吕敏),上海市南市区人民法院(王文忠)
摘    要:1987年2月,被告人马晓东(男,21岁,上海市青浦县人,无职业)之父结识了来沪经商的广东省饶平县饶兴蛇皮加工厂港商代理人郭长浩,曾商议合伙做生意,郭在上海马家居住了数月。同年8月,马晓东随同郭从上海到广州,两人住在海华酒店。8月30日上午,郭去深圳办事,将密码手提箱一只交给马晓东保管。马晓东在郭去深圳后,即搬到其他旅社住宿,乘客房无人之机,撬开手提箱,箱内有郭在上海市银行的存折2个,合计存款3.9万余元,现金2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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