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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当得利”不是“盗窃罪”
引用本文:尉海红,王朝晖.是“不当得利”不是“盗窃罪”[J].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7(6).
作者姓名:尉海红  王朝晖
摘    要:某日午后,田、王两名无业人员到某村游荡,突然发现一头约300斤重的母猪正在路边拱食。田某自语:“让你养,都给你们卖了。”二人便把母猪一路赶到村外的铁道旁。王负责看守,田叫来出租三轮车,二人把母猪架到车上,谎称代人卖猪把猪卖给了邻村一农户,得款400元,二人平分。案发后猪已追回,退还失主。对田、王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田、王二人的行为属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行为,二人负有追还之责。现猪已退还失主,不当得利之债已经清偿,对二人的行为不宜再作刑事处理。第二种意见认为:田、王二人的行为构成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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