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裁判社会效果缺失之成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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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许身健.论司法裁判社会效果缺失之成因[J].求索,2022(2):165-1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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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许身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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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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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北京市社科基金项目“司法改革背景下的法律职业伦理研究”(项目编号:16FXB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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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作为两套评价标准,既有区别也有联系。区别在于着眼点不同,一个更多在法体系内展开评价,另一个则是超越法体系的判断。联系在于社会效果的判断并不是一种任意的非法律性判断,它仍然要建立在法律效果评价基础上,亦即要以司法裁判的“实体裁判质量”作为参照基础。构筑于“法律效果”基石上的司法裁判在回应社会期盼时“力有不逮”,这已凸显于司法改革进程中诸多方面。实体法规范结构中的事实与规范的绝对分离,及该结构对诉讼目的之影响,导致了诉讼与纠纷之间内存的张力具有内在恒定性。“从规范出发型”的司法裁判方式可以从“以事实出发”的司法裁判方式中获得有益借鉴,进而提升和实现司法裁判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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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律效果 社会效果 实体法规范结构 纠纷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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