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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分类号
杂志ISSN号
怠于履行公共职能的国家赔偿责任
作者姓名:
林卉
作者单位: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基金项目:
本文的研究工作受到浙江广播电视大学科学研究项目基金资助(XKT-07G06)。
摘 要:
怠于履行公共职能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时,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产生行为之懈怠,导致法律期待的公共职能实现不能或不充分的公务过失行为。为使裁量性行政导致的公民权益受损得到有效的救济,督促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时竭心尽力追求公共职能的充分实现,需要将怠于履行公共职能纳入行政赔偿范围。这种公务过失在赔偿责任上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其损害的认定应包括现实利益、精神利益和正当预期利益,在因果关系判断方面,除了要考虑行政主体拥有比一般社会理性更高的公务理性之外,还应该考虑其裁量性选择的正当性理由。
关 键 词:
怠于履行公共职能
行政不作为违法
怠于履行行政义务
国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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