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证据可采性标准的认识论反思与重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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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南宁.科学证据可采性标准的认识论反思与重构[J].法学研究,2010(1):18-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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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南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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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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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本文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事实调查模式下的证据管理研究”(项目批准号:70873134)资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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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科学证据的可采性是指是采纳某一科学证据作为证明某一事实的标准或条件。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明确的科学证据可采性标准,而在科学证据研究最发达的英美国家,科学证据可采性标准中的一些基本要素也是纠缠不清的。通过对科学证据可采性标准的历史考察和认识论反思,并根据科学证据在真相发现中的功能,可以尝试从内在属性和外在属性两个方面来审视科学证据可采性的结构。科学证据可采性的标准主要包括:科学证据本身的科学有效性、可靠性、科学相关性以及科学专家的可信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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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科学证据 可采性标准 证据规则 证据法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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