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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诉转公诉
引用本文:李蕴辉.论自诉转公诉[J].山东审判,2005,21(4):67-68.
作者姓名:李蕴辉
作者单位:山东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副教授
摘    要:一、区分自诉与公诉的意义——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在我国,起诉分公诉和自诉两种方式。一般认为,区分这两种起诉方式的意义在于对国家和被害人均有益,既可节省司法资源,又可有利于证据的取得和诉讼的顺利进行。而且在我国公诉案件在一定情况下可以转化为自诉案件,但反过来自诉案件能否转化为公诉案件呢?有学者提出,“当自诉机制由于某种原因发生障碍,致使被害人无法正常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时,国家有必要进行干预,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在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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