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制度探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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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元庆,李伟峰.表见代理制度探析[J].法制与社会,200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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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元庆 李伟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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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郑州大学法学院 河南·郑州45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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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为防止“无权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给相对人或社会造成不利。1896年《德国民法典》最早在立法上确立了表见代理制度。从本质上来说,表见代理仍属于无权代理,但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相对人利益,法律赋予其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效力。我国虽然确立了表见代理制度,但其存在很多制度缺陷,以致此制度被称为“吞噬国有企业的黑洞”。本文从表见代理的渊源、构成要件、性质等角度对表见代理进行了分析,指出了我国立法上关于表见代理规定的不足并提出了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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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 不容否认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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