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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析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方法
引用本文:李芳,郭嗣彦.略析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方法[J].理论月刊,2002(11):70-71.
作者姓名:李芳  郭嗣彦
作者单位:1. 华中师范大学,理论课部,湖北,武汉,430079
2.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430074
摘    要: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方法,以诉讼方式为之。撤销之诉的原告应为债权人,被告应是与债权人直接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债务人。受益人作为利害关系人,应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在举证责任上,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一般应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对债务人和受益人的主观恶意,建议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

关 键 词:债权人撤销权  举证责任  行使方式
文章编号:1004-0544(2002)11-007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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