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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的暂行规定
摘    要:为了加强城乡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杜绝重大伤亡事故,特制定本规定。一、城乡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包括县、镇、城市街道和农村社队领导的建筑公司、建筑队及建筑构件加工厂等,下同),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的领导和管理,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注意劳逸结合,确保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二、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企业主管生产的领导干部必须同时管安全工作。职工人数在千人以上的企业要设安全管理机构;千人以下、二百人以上的要配备专职安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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