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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第九号
摘    要:<正>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已由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23年3月5日表决通过,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已由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23年3月12日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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