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意确定添附物归属的规范内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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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孙犀铭.合意确定添附物归属的规范内涵[J].政法论坛,2023(6):156-1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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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孙犀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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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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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21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民法典》中协助决定行为的体系化研究”(21BFX074)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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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法典第322条第1句令添附物归属得为当事人合意确定,就该合意的制度功能与形态构造,学理与实务均有争议和模糊,有必要重新整理其规范内涵。规范效果上,确定添附物归属合意分为同一型与变动型,前者欠缺特定标的不生物权变动效力,后者遵循“原始取得—继受取得”规范逻辑变动所有权。延伸效力上,添附当事人既可通过确定添附物归属之合意间接形塑抵押权,亦可直接合意确定添附物抵押权效力,此时不适用民法典第403条规定。确定添附物归属合意系要因处分行为,基本形态包括横向维度上负担与处分合意的区分,以及纵向维度上合意变动所有权与抵押权之不同构成要求。合意涉他时,利他合同以不存在禁转特约为前提,第三人承担抵押责任的负担合意仅在其明示时构成债务承担,否则按无因管理处理各方关系。就合意之有效要件,应先检视是否存在权利滥用,再依民法典第153条各款检验合意的内容与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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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添附 变动型合意 抵押权 负担行为 处分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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