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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拓展
引用本文:杨柳.论检察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拓展[J].政法论坛,2023(6):50-59.
作者姓名:杨柳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中国刑法立法现代化的理论基础与路径选择研究”(18AFX013)的阶段性成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基金资助;
摘    要:拓展受案范围是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发展的基本趋势。这是由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以及保护公共利益的现实需要所决定的,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重要体现。当前我国检察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拓展呈现出拓展主体多元、拓展形式不一、拓展边界不清等特征。在肯定拓展检察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具有重要意义的同时,有必要对其进行合理限缩,限缩的方式应当从实体和程序两个层面进行。从实体层面而言,应当规范有权拓展主体、合理界定公益利益的范围、准确界分行政公益诉讼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的界限;从程序层面而言,检察公益诉讼的提起应当受补充性条件限制,人民法院则可以通过形式和实质审查限制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通过实体与程序两个层面的合理限制,可以避免检察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不当拓展,从而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的制度功能。

关 键 词:检察公益诉讼  受案范围  程序救济  合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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