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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所确定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之我见
引用本文:王亚军.消防法所确定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之我见[J].行政法学研究,2002(1):50-52.
作者姓名:王亚军
作者单位:浙江绍兴县人民政府法制局,浙江绍兴,312030
摘    要:无论是结合《消防法》的总则进行分析 ,还是就《消防法》第 51条本身进行法理逻辑分析 ,抑或与《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比较分析 ,《消防法》第 51条所确定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 ,只有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机关 ,而没有人民政府。

关 键 词:行政处罚  公安消防机构  实施主体  内部报批行为

On the Executing Subjects for Administrative Penalties Established by Fire Fighting Law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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