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赔偿责任的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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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高家伟.论国家赔偿责任的性质[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9,24(6):26-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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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高家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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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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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作为一种侵权赔偿责任,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的本质区别不仅在于它是一种基于公权力违法行为而产生的违法责任,而且在于它是因公权力活动的潜在危险性所引起的风险责任,是为了补救公权力活动所造成不正当损害后果的公平责任。从人性的差异性,人类认识能力的局限性.技术发展的无限性等主客观条件来看,侵权损害是国家管理活动所必然蕴涵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一种风险成本,因此,国家赔偿责任首先是一种公法上的管理风险责任。另一方面,这种风险责任的目的和功能在于使受害人的权利义务恢复到与其他公民同等的状态,其范围取决于公民因国家侵权行为遭受的权益侵害在多大程度上构成了应当予以公平补救的特别牺牲,因此,国家赔偿责任本质上又属于公法上的一种公平补救责任.国家赔偿性质的多重性直接决定了归责原则的多元化和结构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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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国家赔偿 性质 风险责任 公平责任 归责原则 |
Nature of State Compensation Liabilit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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