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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账户可以特定化并构成货币质押
引用本文:毋爱斌,陈渭强,刘晓宇.保证金账户可以特定化并构成货币质押[J].人民司法,2012(10):56-59.
作者姓名:毋爱斌  陈渭强  刘晓宇
作者单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摘    要:【裁判要旨】房地产开发商以开设按揭贷款保证金专用账户方式向银行提供担保,达到货币实质上的特定化,在性质上属于动产质押中的货币质押。在强制执行中,法院对按揭贷款保证金账户可以采取冻结措施,在保证金质押解除条件成就时才可予以扣划。对于银行以对保证金账户中资金享有质权而提出异议的,应当适用案外人异议程序进行审查。

关 键 词:开证保证金  被执行人  按揭贷款  案外人异议  专用账户  特定化  动产质押  货币  申请执行人  房地产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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