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金账户可以特定化并构成货币质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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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毋爱斌,陈渭强,刘晓宇.保证金账户可以特定化并构成货币质押[J].人民司法,2012(10):56-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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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毋爱斌 陈渭强 刘晓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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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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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裁判要旨】房地产开发商以开设按揭贷款保证金专用账户方式向银行提供担保,达到货币实质上的特定化,在性质上属于动产质押中的货币质押。在强制执行中,法院对按揭贷款保证金账户可以采取冻结措施,在保证金质押解除条件成就时才可予以扣划。对于银行以对保证金账户中资金享有质权而提出异议的,应当适用案外人异议程序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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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开证保证金 被执行人 按揭贷款 案外人异议 专用账户 特定化 动产质押 货币 申请执行人 房地产开发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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