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优势证据规则析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的举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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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发,郑旭.以优势证据规则析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的举证责任[J].人民司法,2012(6):51-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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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发 郑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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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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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随着数字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法院在确定互联网上著作权人的举证责任时应充分考虑作品数字化带来的原始作品难以固定、容易修改,以及网络环境下对著作权的侵犯成本低、范围广等因素,对著作权人初步证据的举证要求不宜过严。在认定互联网上著作权归属时,法院应该以优势证据规则为标准,确定原告初步证据的举证范围,并对该初步证据以及被告提供反驳证据的证明力予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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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著作权归属 著作权人 证据规则 举证责任 网络环境下 提供证据 互联网 证明力 证明标准 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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