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海生物多样性的人类共同遗产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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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惠荣,纪晓昕.论公海生物多样性的人类共同遗产属性[J].法治研究,2011(7):70-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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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惠荣 纪晓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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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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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公海生物多样性法律问题研究”(编号09SFB5038)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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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公海生物多样性的法律属性是解决公海生物多样性问题的基础,在国际社会中,各国从本国利益出发提出了不同的主张。从公海生物多样性的自身特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订立过程和立法宗旨、公海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以及现有人类共同遗产的形成来看,公海生物多样性应当属于人类共同遗产。我国作为发展中大国,应当在有关公海生物多样性的国际议程中坚持人类共同遗产的立场,积极开发和利用,同时也应当主动承担起负责任的大国应尽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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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海 生物多样性 人类共同遗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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