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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海生物多样性的人类共同遗产属性
引用本文:刘惠荣,纪晓昕.论公海生物多样性的人类共同遗产属性[J].法治研究,2011(7):70-74.
作者姓名:刘惠荣  纪晓昕
作者单位: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
基金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公海生物多样性法律问题研究”(编号09SFB5038)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摘    要:公海生物多样性的法律属性是解决公海生物多样性问题的基础,在国际社会中,各国从本国利益出发提出了不同的主张。从公海生物多样性的自身特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订立过程和立法宗旨、公海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以及现有人类共同遗产的形成来看,公海生物多样性应当属于人类共同遗产。我国作为发展中大国,应当在有关公海生物多样性的国际议程中坚持人类共同遗产的立场,积极开发和利用,同时也应当主动承担起负责任的大国应尽的责任。

关 键 词:公海  生物多样性  人类共同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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